案情简介
小赵在滨州某地经营酒吧,朋友钱某和孙某经常来小赵酒吧聚餐。2017年春天,小赵和朋友钱某、孙某在酒吧聚餐后,小赵提议共同吸食冰毒,钱、孙二人遂凑钱给小赵,由小赵购买毒品后,三人在酒吧内共同吸食一部分。后来,几人又伙同李某一起将剩余毒品吸食完毕。2021年12月,小赵因其与钱某、孙某共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2年4月,小赵因涉嫌留容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律师接待
2022年7月份,王洳宾、宋美莲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因案件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尽快查阅卷宗了解案情,辩护律师建议小赵尽快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卷宗后,发现本案证据只有言词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不仅如此,因吸食毒品的初发时间距今久远,囿于个人记忆差别,不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相矛盾的之处甚多。譬如:对于吸食次数是3次还是2次,后2次或者1次具体参与人是谁,李某参与吸食那次的地点是在酒吧,还是某家平房,从现有证据均无法得出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虽然犯罪嫌疑人小赵自认吸食,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小赵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公安机关已对小赵吸毒毒品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说明公安机关认为小赵的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鉴于此,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请求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撤销案件
检察官在认真阅读案卷和法律意见书,多次同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沟通交流,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最终在充分沟通后,公安机关认同了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刑事案件。
律师说法
我国是对毒品管控最严格的国家之一,近代历史上毒品曾给国家和民族带来过沉重的灾难。不仅如此,毒品同样会严重危害个人健康。辩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务必远离毒品,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毒品诱惑。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他人,不涉足不明场所,不参与可疑活动,不喝不明的饮料,不食不明的食品。一旦不慎涉毒,应立即寻求专业帮助,避免坠入深渊。
经典辩护词
法律意见书
--小赵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小赵的委托,并指派王洳宾、宋美莲律师担任其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审查起诉程序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小赵,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小赵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规定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概念及构成
客体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容留。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赵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理由如下:
(一)客观方面,小赵虽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达到该罪立案标准。
小赵、孙某、钱某一起凑钱购买毒品吸食这一事实真实存在,发生时间为2017年春季,从侦查机关的破案经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小赵未再复吸,侦查机关是在2022年4月中旬工作中发现,从发现时间距离案发已经近5年时间,侦查人员再立案开展调查,从犯罪嫌疑人小赵的供述及各证人的证言中可以看出,因时间太久,大家记忆模糊,对于吸食次数是3次还是2次,后2次或者1次具体参与人是谁,李某参与吸食1次是在小赵经营的酒吧内,还是钱某租赁的平房内,从现有证据均不能得到证明,且小赵与其他吸食人员前后说法不一,彼此之间也是互相矛盾,侦查机关指控事实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对于侦查机关的犯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具体理由如下:
1.小赵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已经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对小赵第一次询问中,小赵对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滨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于当日根据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赵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对于2017年春天的吸毒事实,该局于2020年4月分别对孙某、钱某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认定小赵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且以上证据相互之间无法印证小赵在其经营场所容留3人吸毒的事实。
钱某证言证实……如果吸食地点与吸食次数都记忆混乱,那对于李某参与的细节还能记如此情况值得怀疑。
李某两次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证明其吸食的地点,而且对于该地点侦查机关并未核实。
孙某第一次证言与李某证言、钱某证言……相矛盾;第二次证言虽与钱某的相互印证,但与小赵供述相互矛盾;第3次证言所称地点与钱某证言地点有次相吻合,但吸食人数又与之间自己所述内容存在矛盾。该证言细节看出孙某为后来的,该情节与其他人证言中所有情况均不符。
3.小赵供述
侦查机关在2021年、2022年3次对小赵进行调查,因经营不善不再经营,一直在外省打工,未复吸,与原吸毒人员没有任何联系,且时间间隔太久,对吸毒事实记忆不清,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对在自己经营场所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对于吸食次数、吸毒人员、吸毒地点记忆模糊,对于李某参与的1次具体在哪个地点,参与人是谁也无法予以证明,故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因其对法律的无知,而承认在其经营场所4人吸食过一次。
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对于毒品来源、参与人员、吸毒地点均存在矛盾,且证据均为言词证据,鉴于言词证据受制于记忆力、感知力等因素,且本案调查与案发时间相隔近五年,故其言词证据本身的可靠性、稳定性更差,对其审查更应慎重,应根据常识常理常情寻找共同点,同时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把握好犯罪的基本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的两大基本原则,本案中只有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小赵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同时容留孙某、钱某、李某吸毒的事实,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小赵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成立。
(二)客体方面,小赵虽然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但对于容留人数、次数均无法证实,其吸毒行为是三人共同协商的结果,且其只是购买了300元的毒品,3人分3次吸食,其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不构成侵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小赵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仅有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犯罪嫌疑人供述也是前后不一,对小赵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能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