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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之不起诉系列(一)
发布时间:2024-07-25     作者: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郑七(化名)被朋友纠集向他人有偿提供银行账户,并被带至济南市某区与上线的洗钱人员见面。郑七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银行卡及支付密码。上线将郑七银行账户接收的资金,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出或者通过银行支取现金,郑七还根据上线要求配合刷脸验证,以完成资金转移行为。同日,被害人黄先生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3万元的诈骗所得转入郑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郑七协助转移,获利共计800元。

律师接待

  2023年7月份,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接待了犯罪嫌疑人郑七。辩护律师了解到,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郑七20多岁,部队转业后踏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出身于普通的农村家庭。因自己已经成年,不想也不好意思向家人伸手索要生活费。在此期间,郑七认识了一位朋友,称办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可以赚钱。为了生活,郑七按照朋友的指示办理了银行卡,并协助他人转移了资金。辩护律师意识到郑七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郑七也担心自己尚未婚育,一旦构成犯罪,必然影响自己的婚姻,甚至会对将来生育子女的学业、就业等产生重大影响。在辩护律师建议下,郑七办理了委托辩护手续。

律师辩护

  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接受郑七委托的当天,立即将辩护手续呈交人民检察官并拷贝了全部案卷材料,及时查阅了卷宗,仔细研判了案情,制定了辩护方案。辩护律师认为,郑七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郑七存在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所得极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争取不起诉。本所律师以精湛的专业能力,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最大维护委托人权益的目的,精心撰写了《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及时呈交了给人民检察官。

检察院不起诉

  保护公民权利,服务人民群众是人民检察院的社会宗旨之一。本案的人民检察官非常负责任,为了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职权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明了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全部情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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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逐年高发,相关产业链分工愈发精细,进一步衍生出上下游关联犯罪,与其高度伴随的下游犯罪之一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在逐年上升,更令人担忧的是狡猾、恶毒的犯罪分子,已将目光投向了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待业妇女和无收入的老年人,甚至将在校大学生也列为帮助实施犯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往往以花言巧语哄骗特殊群体,以“风险不大,赚点零花钱”为借口,哄骗特殊群体出借银行卡。借出去的银行卡,一旦到了犯罪分子手中,就会成为犯罪分子分散、转移犯罪所得的利器,给上游犯罪的被害人追回损失造成困难,同时成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最大障碍。因此,大家一定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坚决杜绝出借银行卡。

  劝君一席话:万一不幸误入歧途,切勿逃避,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或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减轻、免刑的机会。及时聘请能够熟识和精通刑事法律的专业辩护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有效把握辩护的时机和时间节点,唯此,才能更好的、更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就是委托辩护律师的有效见证!

经典辩护词

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郑七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王洳宾、姜政委律师担任郑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细致的查阅了案卷,并约见了郑七,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郑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但认为其犯罪数额仅3万元左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掩隐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特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七涉嫌的犯罪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记载,郑七提供的银行卡通过银行ATM机取现方式转移犯罪所得4万元,交易流水8万元,郑七非法获利800元。根据《掩隐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第二款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郑七的行为符合《掩隐解释》第一条,且存在第二条规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意见二。

二、郑七存在的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郑七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P11),能够证实2022年8月26日上午8时,侦查人员通知郑七到公安局配合调查,其于当日上午10时自行到达滨州市某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自首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属于《掩隐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二)郑七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从本案犯罪的召集、组织、实施、收益等各方面分析,郑七明显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之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从犯,依照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从犯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属于《掩隐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三)本次犯罪系其初次犯罪,犯罪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

  郑七出生于1997年,响应国家兵役政策于2017年到某部队服兵役两年,2019年退伍回家后以打工为生。从其成长经历来看,生活阅历较少,社会认知水平较低,加之犯罪分子的百般诱惑,极易失去判断力。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郑七的户籍信息显示,郑七无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认罪认罚。

  郑七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自始认罪认罚,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郑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其存在多处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创业、回报社会的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